西安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建设模式

第六条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要求。
第七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其原有土地用途。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要求,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第九条 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居民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条 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小区)发展嵌入式服务。
第十一条 设施和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居民步行不超过1000米可达为原则,布局在便捷可达、安全通畅的地段,并宜结合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第十三条 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以街道为单元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统筹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
第十五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采用“插花”式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新建社区配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一老一小”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政策法规,适度增容扩建。
第十九条 既有社区闲置、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社区服务供给。探索采取优先经营、共享利润或志愿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产权人、酒店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