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运营模式

第二十条 坚持“精准化服务、低成本运营、规模化发展、市场化竞争”原则,积极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样化运营模式,实现社区嵌入式服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公建民营运营模式,由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嵌入式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可采取整体租赁、整体或部分委托管理、联合经营等公建民营实施方式。鼓励将公建民营设施打造成为本区域服务标准、服务人才、运营管理经验的培育和输出基地,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发展民办公助运营模式,由群众为主体兴办各类嵌入式服务设施,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出台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运营奖励补助办法,形成支持政策清单。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各类国家机关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嵌入式服务供应商承担,按规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选择合理可持续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选择运营主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做好社区嵌入式服务工作指导,由街道、社区与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推广实施“一照多址”,不涉及行政许可(备案)项目的营利性嵌入式服务机构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点位时,可以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登记机关申报多址信息,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备案)项目的营利性嵌入式服务机构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点位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嵌入式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行连锁化、托管式运营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规范化设计,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运营,构建完整的“街道—社区—小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运营主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合理确定居民可承受的服务价格,提供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嵌入式服务品牌名录,重点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领域,积极培育打造一批优秀企业、社会组织和服务品牌。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本领域服务品牌年度认定和考核工作,定期向社会和居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