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务实、可及为导向,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是指通过在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相应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区县(开发区)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落实街道和社区属地服务管理责任。试点社区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建设运营方案,明确建设主体、服务运营主体、服务项目、普惠收费标准、合作运营模式、监督管理及各方责任义务等。
第五条 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可利用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区服务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有效增加社区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