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

    (二)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国家相关部门责成中储粮集团对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需退回财政补贴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退回财政部,有违法所得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上缴财政部,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中央储备棉代储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解除承储合同: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棉的;

    (三)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的;

    (五)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的;

    (七)未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或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