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棉的数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棉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对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落实计划,并按规定查处有关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储粮集团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的内部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棉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