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储备棉的财务管理、轮换管理、仓储管理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中央储备棉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储备棉的财务管理、轮换管理、仓储管理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中央储备棉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