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
    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对预备役人员实施临战训练,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临战训练。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预备役人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部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其预备役军衔晋升、职务任用、待遇调整、奖励惩戒等的依据。
    预备役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和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所在单位,并作为调整其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和评定职称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
    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
    预备役人员任用岗位职务的批准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