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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拔补充 ! 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 (三)《。年满十?八周岁;  !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  ?  :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    》 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    《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