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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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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满十八【周岁;
— ?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 》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 :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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