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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三)年满十八周】岁;   】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    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 :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 ,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