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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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 :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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