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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日:常管理 《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 :。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