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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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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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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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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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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 ?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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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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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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