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 , ,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