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 ? 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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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 ?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
, :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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