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 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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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 : ,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 ?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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