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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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 ,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 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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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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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 ?。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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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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