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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 : , :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 ,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 (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 《 , (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 《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 (【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 : , : (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 (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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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 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
【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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