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 ? ,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 ,  : ,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 ,     (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    — (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     (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     (【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  ?   (《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 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   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 , :   ?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   —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 ,   ?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