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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执【行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抄送;—。     (【三)依照《。法律法规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催告情况—; ?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   ?。(二:),终止调查的;—     (三】)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    (四—)执行?完毕的;《     (五】)终结执行的;【     (六)!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 ,  (?七)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第四】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