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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登记 《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   《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 : , ,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 :   ?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 ,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