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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 ,   《 ,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  :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