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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 ,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  :  :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  :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    —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    》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