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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  :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   《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