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登记
【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 :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
: ?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
:。。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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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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