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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