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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员 —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