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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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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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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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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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