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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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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