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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 ?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