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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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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一)】死,亡;:。
?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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