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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一)死亡【; :。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