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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员 》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