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
—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 ,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 (【一,)发包农村土地;】
》。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 ?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 ?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
?。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 ,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
: 《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第九条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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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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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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