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
, :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 ,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 《(一)发包农村土】地;
—。。。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 《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 ?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
,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九【条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
?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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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