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旅游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十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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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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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信报箱!、,包裹柜?以及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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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场所应当在—建筑物地面层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安《装邮政包裹柜—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
?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 邮政企业》可以与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签订:妥投协议明确其邮】件接收?、投递义务
第十!四条 信报箱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验,收程序组织》验,收,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完成整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邮政企业参与信报】箱设置的验》收工:作,。
《 信报箱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限《期补:建;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固定自有》邮政营业《场所的正常运—营
【将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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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邮政普遍服务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和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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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八条—。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十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应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二十【一条 ?。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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