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