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2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3年12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二、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修改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三、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六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