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第二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分为A类、B类和C类。
第二十六条 参加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
参加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6个月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参加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载明30MHz以下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18个月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和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以及验证标准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验证时间、验证要求等有关事项;不得向参加验证的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成绩合格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
验证证书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取得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取得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小于15瓦,或者工作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取得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或者工作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