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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  :。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 ,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第五节 期限 【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   ?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第七《节 :标准化管理 —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建设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    各》级海关应当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及:时,指导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现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  》   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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