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 ,。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
第七节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建设》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 各级海—关应当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及时指导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现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
《 《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