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
: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 ?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第七节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建设《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各【级海关应《当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及时指导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现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
】
, 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