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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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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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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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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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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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 ,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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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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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
?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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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
第七节《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建设】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各级海关应当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及时指导《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现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
!
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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