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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  :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   ?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 ,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第七节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建设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  :   各级》海关应当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及时指导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现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   —  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