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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   ?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 第七?节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建设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   各级海关【应,当,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及【时指导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现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 —  :  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