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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 第《九条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  ?   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 ! ,第十条 《。海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需要对?实施的程序》、条件、期限等进行!具,体,规定的由海》。关总:署依法制《定海关规章作出规定!    》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海关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     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不:得增加海关权力【、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增加申请【人义务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取,消、下?放海关行政许可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调整清单 【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清单编制、公布本!关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清单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