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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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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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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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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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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