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
, ?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现场检—查;
《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