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
: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