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