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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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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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 , :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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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 ?(一)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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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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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第,二十四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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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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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信用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布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三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
!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 :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
第三十一》条, 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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