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