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应急停航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并定期更新,公布前应当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
内河等级航道图中应当标注航道尺度、航标、通航建筑物,以及桥梁、隧道、港口设施等信息。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内河电子航道图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航道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系统,推进航道通航条件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