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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九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
? ?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
》 :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
第十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 通航建筑【物应当加强》。日常监测《维护降低停航—检修:频率缩短停航—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 :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突发事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协调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 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气象条【件下或者重》点时:段、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增加航道巡查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频次
第—十四条? 航道养护应当避】免可能造成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或者在通航》高峰期作业实施【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提前向】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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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养护作业》完成后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及时撤除相关作!业标志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其他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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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应急抢通的养【护船:舶作:业时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可以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报告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航道养护疏浚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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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对疏《浚土资源再利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再利用疏《浚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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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绿色环?保的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标准!对航道养护情况进行!年度:技术核查《
—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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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的要?求留存航道》养护作业《相,关技术资料其中【航道测绘资》料,等应当长期保—留,
第二十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航道养护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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