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护计划
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
第七条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航道的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
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变化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航道养护计划。
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