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八条 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源头治理。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二)风险防控。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市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九小”场所、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风险。

    (三)监督管理。健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城市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四)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五)应急救援。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

    (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约谈、通报的;

    (三)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四)已获得命名城市被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

    (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参评城市在国务院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