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经城市自评、省级复核、国家评议后,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获得命名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 国务院安委办负责制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