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