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