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