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历】。史地名?保护遵循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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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条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原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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