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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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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和,有关载体上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未按国家规范】拼写、译写标准地】名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地名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的没有设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没有设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逾期不按—规定设置的》处以制作地》名标志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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