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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和有关》载体上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未按!国,家规范拼写》、译写标准地名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地名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的没有》设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没有《设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逾期不【按规定设置的处【以制作地名标志【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