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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和有关载—。体上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未?按国家规范拼—写、译写《标准:地名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地名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的没有设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没有设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逾!期不:。按规定设置的—处以制作地名标【志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