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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位、自然村、】城镇街路巷、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机场、《。车站、广《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居民】区,、楼幢应当设—。置门牌、《楼,牌、户牌《 ,  《   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按照以《下分工设置》和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 ,  《   (《。一)行政区域界位标!志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村、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楼牌、《户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制作;? ,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 ,     (一】)街、路、巷—地,名标志在《起止点及《。交叉处20米—以,内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可以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街!、,路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3米处巷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2.4至2》.6米处《; 》    《(二)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2米处;《    【 (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外—。墙两:侧、距地面》4米处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责任单】位在:10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 : ,   ?(一)?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三,)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