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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位、自然村、城!镇,街路巷、《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机场、车【站、广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居】民区、楼《。幢应当设置门牌、楼!牌、户牌《    【 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 《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按照!。以下分工设置和【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 :。 ,     —(一)行政区域【界位标志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村!、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三,。)楼牌、《户,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制作; 】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一)街《、路:、巷地名标志在起】止点及?交叉处20米以【内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可以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街、路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3:。米处巷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2.4至2.6米!处;    ! (:二):。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2,米,处; ?     (】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外墙两侧【、距地面4》米处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责:任单位在《10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 ,  :  (一《)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 : ,   (三)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 : , ,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