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位、自然—。村、城镇街路巷、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机场、车站》、广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居民区】、楼幢应当设置门】。。牌、:楼牌:、户牌
— 《 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按【照以下分工设置和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
】 ? (一)行》政区域?界位标志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村、】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楼牌、户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制】作;
《 《 ,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 ? : (一)街、路、】巷地名标志在—起止点及交叉—处,20米以内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可以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街、路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3米处巷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2,.4至2.》6,米处;?
《 , (二》)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2米处《。;
:
(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外墙两】侧、距地面》。4米处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责任单!位在10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
》 (一)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
(三!),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