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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位《、自:然,村、城?。镇街路巷、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机场、车站、】广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居民区、楼幢!应当设?。置门牌、楼牌—、户牌 《    — 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 —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按照【以下:分工设置和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 》 ,   (一)行【政区域界位标志【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村、】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楼牌、户!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制作;【  》 ,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     (一】),街、路、巷地—名标:志在起?止点及交叉》。处20米以内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可以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街、!路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3米处《巷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2:.,4至2.6米处;】 :  ?   ?(二)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2》米处;? ,  《。   ?(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外墙!两侧、?距地面?。4米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责任单位在10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    《(一:),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三)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