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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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位、自然村—、城:镇街路巷《。、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机场、车站!、广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居民区、楼幢—应当设置门牌—。、楼牌、户牌
!。 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按照《以下分工《设置和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
》 (—一)行政区域界位标!志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村、》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楼牌、?户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制作;
!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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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 , (一)》街、路、巷地名标】志在起止点及交【叉处20《米以内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可》以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街、!路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3米:处,巷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2.4至2!.6:米处;
— (二)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2米:处;
! ,(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外【墙两侧、《距地面?4,米处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责任《。。单位在?1,0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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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 ,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 ? (三)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 ?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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