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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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下列—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及其制发】的公文、证》件;
! (:二)涉外文件和【对外协定;
! : (三《)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
! , (五)》地图和地名出版【。物;
《 》 (六)《涉及地名的》各类广告、牌匾、】公共交通站》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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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范围
!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地名使!。用管理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便利?;
】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服务;
】。 (四)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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