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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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下,列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及其制发的公文】、证件;
【 (—二,)涉外文件和对外】协定;
! (三)》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
】 ? (五)地—图和地名出》版物;
》 : : (六)涉及地】名的各类广告、牌匾!、公:共交:通站牌等;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范围《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地—名使用管理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
: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便利;
【
: ,。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服》务;:
(四)!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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