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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下列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及其制发的公—文、证?。件;    !。 (二)《涉外:。文件和?对,外协定;《 ,     (】三)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    】 (五)地图和【地,名出版物; 】     》(六)涉及地名的】。各类广告、牌匾、】公共:交通站牌等;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范围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地名使用管】理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便利;— 《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   《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服!务;  》  : (:四):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