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下—列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 , 《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及其制?发的公文、证件【;
【 (二)涉外【文件和对外协—定;
》 ? (?三,)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
!。 《 (?五)地图和地名出】版物;?
— , (六?)涉及地名的各类广!告、牌匾、公—共交通站牌等—;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范围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地名使用管》理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便利;
!
?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服?务;
— (?四)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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