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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 , 第四十四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五【条 宗教院》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完成院】校的教学计划 第!四十六条 宗教【院校和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维护宗教院【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组》织、支持其参加培训! 第四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开:展教理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 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第五十条》。 宗教院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院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完成—规定学业尊敬师长】 第五十》一条 宗教院校【应当真实记录学生】考核成绩《。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纪律、品行等信】息考核成绩和相关】信息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五十四?条 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施行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和复学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宗教院?。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院校管理  【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院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宗教院校招收!国际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参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宗教《院,校招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宗教院校选派【教,。师或者?学生出?国出境学习、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