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
:第四十四《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五【条 宗教院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完成院校的】。教学计?划
第《四十六条 宗—教院校和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维护宗《教院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组织、支—持其参加培》训
?第四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开:展教理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
: 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
第:四十九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条 宗教院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院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完成规定学】业尊敬师长
第五!十一条 宗》教院校应当真实记录!学,生,考核成绩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纪律、品行等【信息考核成绩和相】关信息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
第五十三》条 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五十》四条 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施?行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和复:学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宗教院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院校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院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宗!教院校招收国际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参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宗《教院校招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
第:五十八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宗教《院校:选派:教师或者学生出国】出境学习、》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