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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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五—条 宗教院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完,成院校?的,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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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宗》教院校和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维护宗教院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组织、支持其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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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开:展,教理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 ?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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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条 宗教院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院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完成规定学业尊】敬,师长:。
第五十一条【 宗教?院校应当真实记录学!生考核成绩》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纪律、】。品行等信息考核【成绩和相《关信息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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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施行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和复?学,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宗教院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院校管理
】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院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宗教:院校:。招收国际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参: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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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宗教院校招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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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宗教院校选—派教师或者学生出国!。出,境学习、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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