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
第六十条【 宗教院校为丰富】教学内?容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教学评【估合格;
—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专门的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
(三【),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
《。
, (》四)拟?聘用人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各宗教之间》相互尊?重的原?则;
?
(五)拟!聘用人员无》不良记录《未参加过反华组织、!未从:事过反华活动、未】发表:过反华言论》不支持、宣扬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 : (六)拟聘用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吸食大麻等毒品的行!。为记录;
》
(—七)拟聘用人员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障碍史;
!。 (八)拟聘】用人员?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被?。国内外教育》机构:解聘及?处罚:、处分的经历—;
:
《 (九)拟聘用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在拟聘任】的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
(十】)拟聘用《人员具有《与拟聘?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二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名单《、讲授课程、课时和!。任,教期限等《;
【(二)拟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拟聘》用人:员的个人简》历并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 ,(,四)拟聘用人—员的健康《情况说明《;
? 《(,五)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的推】荐材料
第—六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报全国性宗】教团体审核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地方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 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还应当【依法办?理在华?工作:和居:留的相关手》续
:
第六十五条 宗】教院校?邀请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开办讲座时间在!。两天以内且课时总量!不超过六《课时按来《华交流访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专业素质!、资格资历、—社会背景等》严,格把关;《对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对其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并!。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遵守所【在院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聘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宗教院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章上述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