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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 第九条《 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   (三)—。。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   (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  】   (二)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 【    《(三)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  :   (四)—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  (?六)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体?制; 《    (七)【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 《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 第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征?求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