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 (六)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第九条【 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
: (三)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 :(,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 (一?),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
《 :(二)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
? (三)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 (四)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 (六)—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体制】;
— (七)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
—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 (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征求【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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