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 ,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 (六)布【局合:理,。
《。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第九条 《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 (三)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 (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 (:。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 :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一)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
! (》二)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
】 : ,(,三)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
(四【)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 (五)【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
(—六,)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体制;】
(七)!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
—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征求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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