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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 (六)《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 第九条 》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   (三)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   ? , (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 :   ?  (二)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     (三!)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四)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    (》五)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六)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体制; !。  :   (七)—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 ,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征求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