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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 , (六》)布局合理
—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第九条 《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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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
》。(三)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
:。。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
》 (二)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
【 , :(三)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四】)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 (《五):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
(六【)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体制;—
《 , (七)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
, (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征求《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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