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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  :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   ?。  (六)》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 第九条 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   (《三)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 (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    》 (二?)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 —   ? (三)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四)!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     》(五)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   (六》)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体制—。;     (】七)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    (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征求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