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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四条【 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 , 第五条 宗教院校!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   宗教院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得,与境外组织和—人员:合作办学 —第六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管宗教—院校工作负责宗教】。院校设立审批—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国,家宗教事务局可【以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宗!。教院: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地方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 —。 第七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宗教院?校和中等宗教—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