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糖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储备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储备运营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管理费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权限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实施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

    (二)选择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糖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糖,责令退回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糖的;

    (三)以中央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糖数量的;

    (五)在中央储备糖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糖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糖储存库点的;

    (七)未对中央储备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糖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