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查。在监督检查和核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糖贷款的信贷监管。储备运营机构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糖日常监管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储企业严格落实中央储备糖计划,按规定对有关库存案件进行查处,提出处理和追责建议。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检查发现承储企业未执行中央储备糖有关管理规定,存在管理不规范、质量把关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及时向承储企业指出,责令其予以改正;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糖等情况,应及时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三十条 储备运营机构及承储企业对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

第三十一条 储备运营机构应加强对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糖管理情况的内部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