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月24日发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月24日发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