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储备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储备原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储备白砂糖应当符合国标一级及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中央储备糖,不得用作原料生产食品,也不得投放食品市场进行销售。
第二十五条 中央储备糖出入库质量检验,由储备运营机构委托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储备运营机构将检验结果及时汇总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向承储企业提供出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承储企业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储备糖在库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定期质量监测制度,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每年对储备原糖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批次比例不低于10%;每年对储备白砂糖开展一次逐批次全覆盖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