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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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 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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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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