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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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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