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按照!并表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银行机构以及】按照并表口》径,(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机构
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计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机】构
《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如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执行
】
第五十条 关【。于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执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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