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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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按照并【。表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银行机构以】及按照并《表口径?(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机构
【。 , 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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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计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机构—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如,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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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关于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执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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