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建标库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解释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以及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及时组织各司局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司局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报部务会议审议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可以会同有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情况监督及立法后评估,并把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