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八条 立法草案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

    部务会议审议立法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司作审核说明。

第十九条 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规章签署后以令的形式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

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签署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在部政府门户网站、部属报刊等媒体上刊载。

    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做好内容解读。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部门规章和说明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